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贩运及畜禽屠宰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05 10:21:56 点击量:32 责任编辑:

各县(市)农业畜牧和水务局(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近日,央视新闻曝光了越南走私生猪流入我省邛崃市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暴露了生猪调运及屠宰监管方面问题及可能带来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严重隐患;11月28日,省农业厅召开了“全省生猪调运及生猪屠宰监管电视电话会”,对全省生猪贩运及屠宰监管再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州生猪贩运屠宰等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落实监管责任,认真排查

各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尽快行动起来,对本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场所存栏生猪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检查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无免疫标识(以下简称“两无”)生猪的来源,对“两无”且来源不明的生猪一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走私生猪流入我州屠宰环节。

二、严格动物卫生执法,认真履职

(一)严把“三关”,加强查证验物。一是严把入口关。严格落实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指定通道进入的制度。我州5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指定通道及省际间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充分发挥检查站屏障作用,强化24小时值班制度,严查省外(特别是广西和云南)入川的生猪、牛和羊等活禽检疫证明与动物标识,对证物相符并加盖指定通道专用章后方可放入;对证物不符及检疫证明真伪不能确认的,可采取劝返或就地隔离观察或无害化处理;对省外未经指定通道进入的生猪等畜禽不得进入厂(场)。二是严把入场关。生猪等屠宰企业驻场官方兽医要切实认真履职,仔细查验入场畜禽的检疫证明和佩戴的畜禽标识,严禁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进入屠宰企业,严肃查处未经检疫或无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屠宰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从2017年3月1日起,凡我州境内饲养且无免疫标识的生猪一律不得出具产地检疫证明,不得进入屠宰厂(场、点)。三是严格执行落地监管关。加大对活畜引入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对引进的活畜继续饲养的,落地后24小时内必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证物相符并隔离饲养21天后无临床症状的方可混养和投入生产;对引进种畜禽的,依照种畜禽相关规定执行。对不依法报告且不执行动物防疫相关规定的,要依法进行严处。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各县(市)要督促生猪等畜禽屠宰企业落实好主体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把入场关,认真检查入厂(场)生猪等检疫证明和防疫标识,严禁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病死生猪入场;进一步完善生猪等入厂(场)查验登记、“瘦肉精”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等制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三)加强畜禽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确保卫生安全。一是按时完成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整顿。各县(市)要按照省、州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场清理整顿的文件精神,对限期整改的屠宰场要督促企业加快完成,否则实施停业整改或关闭;对实施迁建的屠宰场要在2017年8月31日前完成建设任务;对实施关闭的屠宰场要尽快撤出驻场官方兽医,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配合做好有关工作。二是加强牛羊等定点屠宰工作。红原、阿坝、若尔盖等县加快牛羊定点屠宰场的开工建设进度,理县等其它县(市)积极做好牛羊定点屠宰的前期工作。

三、加强防疫监督,严查违法行为

一是加强屠宰检疫。全面执行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个不得”,做好畜禽入场、屠宰和出场等检疫执法,确保肉食品安全。二是强化饲养、贩运、屠宰全链条执法监管。积极同食药监、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出售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注水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即时做好司法移交。三是加强屠宰环节病害动物及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病害动物及产品要监督企业做好无害化处理。四是积极开展“元旦、春节”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各县(市)要在“两节”前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同时要督促企业配合安监、消防等部门做好生产安全工作,切实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四、严格监管,严厉问责

各县(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严厉打击生猪等畜禽贩运、屠宰等环节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对各环节监管人员失职渎职要严厉问责,对严重失职渎职或徇私舞弊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请各县(市)将本次工作开展情况在12月30日前报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阿坝州农业畜牧局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