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许可--其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发布,2013年主席令第5号修正)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84年省六届人大常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第十四条“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三)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核发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制作不予核准通知书,由审核机关转交申请人”。
(三)《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第3号令发布)第六条:“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第九条: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申请条件在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市)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的生产企业。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
(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
(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
(三)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六)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七)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八)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经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下列材料:
⑴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
⑵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⑷在生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⑸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⑹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⑺种子储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州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由窗口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5-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种子生产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审批窗口:0837-2833826
(二)网上办事大厅阿坝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abazhou.gov.cn/portal/index_pc10000.jsp
阿坝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abazhou.gov.cn/10942/index.shtml
阿坝州农业畜牧局:www.onekeaudio.com
(三)投诉电话
阿坝州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196
阿坝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96196
阿坝州农业畜牧局纪检组:0837-2836278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