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生产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5-07-02 08:46:58 点击量:35 责任编辑:

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生产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生产地点或生产品种变更)


一、法定依据

(一)《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2006年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四款:“变更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地点和品种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第62号令发布, 2013年农业部令第5号修改)第十九条: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第3号令发布)第三十六条: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申请条件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市)境内的种子企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还有70日以上;变更生产品种应在该作物种子生产季节前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2、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4、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品种介绍;

5、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生产种子是转基因品种的,应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6、生产许可证原件(申请新增加生产地点的,只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州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属于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在承诺期内,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属于其他农作物种子以外的,申请者持市州农业局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提出申请。省农业厅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5-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种子生产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阿坝州农业畜牧局审批窗口:0837-2833826  

(二)网上办事大厅阿坝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大厅:http://dzzwdt.abazhou.gov.cn/portal/index_pc10000.jsp

阿坝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abazhou.gov.cn/10942/index.shtml

阿坝州农业畜牧局:www.onekeaudio.com

(三)投诉电话

阿坝州行政效能投诉电话:96196

阿坝州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96196

阿坝州农业畜牧局纪检组:0837-2836278

十、注意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