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项目目录(共21项) | |||
部门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备注 |
州农业畜牧局 | 1 | 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以及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 | |
2 | 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等(种植业) | ||
3 | 封存、没收、销毁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 ||
4 | 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 | ||
5 | 扣押农机事故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 ||
6 | 扣押、查封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投入使用,或者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拒不停止使用的农用动力机械 | ||
7 | 扣押存在事故隐患且拒不停止使用的农业机械 | ||
8 | 查封拒不停止施工的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的设备和建筑材料 | ||
9 | 封存或者扣押与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 | ||
10 | 封存、扣押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种植业) | ||
11 | 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的进行查封、扣押 | ||
12 | 实验室发生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后采取的强制措施 | ||
1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查封涉嫌违法从事生鲜乳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收购、贮存、运输生鲜乳的车辆、工具、设备 | ||
14 | 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和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 | ||
15 | 对以下三种情况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二)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 | ||
州农业畜牧局 | 16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 |
17 | 强制拆除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代为恢复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的草原植被 | ||
18 | 查封违法生猪屠宰活动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
19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
20 |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而继续作业的渔业船舶 | ||
21 | 对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擅自拆除渔船舶重要设备部件;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行为,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